妊娠合并心脏病(包括妊娠前已有心脏病及妊娠后新发现的心脏病)是产科严重的并发症,是孕产妇死亡的主要病因之一。妊娠合并心脏病在我国孕产妇死因顺位中居第2位,是最常见的非直接产科死因,我国发病率约为1%。
一、对孕产妇的影响
从妊娠、分娩及产褥期对心脏的影响看,妊娠32~34周后、分娩期,产后3日内心脏负担最重,是心脏病孕妇的危险时刻,极易发生心力衰竭
二、对胎儿的影响
不宜妊娠的心脏病患者一旦妊娠,或妊娠后心功能恶化者,流产、早产、死胎、胎儿生长受限、胎儿窘迫及新生儿窒息的发生率均明显增高。围产儿死亡率是正常妊娠的2~3倍。
三、临床表现
临床表现不尽相同,主要表现为呼吸困难、心悸、咳嗽、咯血、端坐呼吸、胸痛、肝大、水肿等心力衰竭的症状:
心衰的早期表现为:轻微活动即有心慌、胸闷、气短,脉搏在110次/分以上,呼吸在24次/分以上及肺底部可听到少量持续性湿啰音等;
较严重时表现为:咳嗽、咯血及粉红色泡沫样痰(其内可找到心衰细胞)、唇面发绀、颈静脉怒张、下肢明显浮肿、静卧休息时呼吸脉搏仍快、肺底部有持续性湿啰音及肝脾肿大、压痛等。
最严重时表现为:端坐呼吸、口周颜面发绀更重、心动过速或心房纤颤等。
四、心功能分级
纽约心脏病协会(NYHA):依患者生活能力状况,将心脏病孕妇心动
能分为4级:
Ⅰ级:一般体力活动不受限制。
Ⅱ级:一般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,活动后心悸、轻度气短,休息时无症状。
Ⅲ级:一般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制,休息时无不适,轻微日常工作即感不适、心悸、呼吸困难,或既往有心力衰竭史者。
Ⅳ级:一般体力活动严重受限制,不能进行任何体力活动,休息时有心悸、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。
五、评估与咨询
(一)孕前咨询
1、可以妊娠
心脏病变较轻,心功能Ⅰ~Ⅱ级,既往无心力衰竭史,亦无其他并发症者可以妊娠。
2、不宜妊娠
心脏病变较重、心功能Ⅲ~Ⅳ级、既往有心力衰竭史、有肺动脉高压、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、严重心律失常、风湿热活动期、心脏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、急性心肌炎等,妊娠期极易发生心力衰竭,不宜妊娠。年龄在35岁以上,心脏病病程较长者,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性极大,不宜妊娠。
(二)妊娠期
1、决定能否继续妊娠
凡不宜妊娠的心脏病孕妇,应在妊娠12周前行治疗性人工流产。妊娠超过12周时,终止妊娠需行比较复杂的手术,其危险性不亚于继续妊娠和分娩。
2、定期产前检查
能及早发现心衰的早期征象。在妊娠20周前,应每2周行产前检查1次。在妊娠20周后,尤其是32周后,发生心力衰竭的概率增加,产前检查应每周1次。发现早期心力衰竭征象,应立即住院。孕期经过顺利者,亦应在36~38周提前住院待产。
3、防治心力衰竭
六、注意事项
1、休息保证充分休息,每日至少10小时睡眠,避免过劳及情绪激动。
2、饮食要限制过度加强营养而导致体重过度增长。以体重每月增长不超过0.5kg,整个妊娠期不超过12kg为宜。保证合理的高蛋白、高维生素和铁剂的补充,20周后预防性应用铁剂防止贫血。适当限制食盐量,一般每日食盐量不超过4~5g。
3、预防和治疗引起心力衰竭的诱因
4、动态观察心脏功能
5、心力衰竭的治疗,积极配合治疗及护理
6、分娩期妊娠晚期,应提前选择好适宜的分娩方式。
经阴道分娩及分娩期处理心功能Ⅰ~Ⅱ级、胎儿不大、胎位正常、宫颈条件良好者,可考虑在严密监护下经阴道分娩。
剖宫产对有产科指征及心功能Ⅲ~Ⅳ级者,均应择期剖宫产。不宜再妊娠者,可同时行输卵管结扎术。
7、产褥期产后3日内,尤其产后24小时内仍是发生心力衰竭的危险时期,产妇须充分休息并密切观察阴道流血情况、感染和血栓栓塞等严重的并发症,极易诱发心力衰竭,应重点预防。心功能Ⅲ级及以下者,不宜哺乳,不宜再妊娠者,可在产后1周行绝育术。
来源:2024年11月1.0版 (CK_FC)